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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民初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李荣铁与济南鲍安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铁,济南鲍安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2241号原告李荣铁,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委托代理人王丽丽,淄博淄川律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晓静,淄博淄川律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南鲍安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孙向东,董事长。原告李荣铁与被告济南鲍安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志光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荣铁及委托代理人王丽丽、刘晓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鲍安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荣铁诉称,原、被告系多年业务关系,2012年1��15日,被告济南鲍安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李荣铁借款30万元。经原告李荣铁多次催要,被告济南鲍安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企业停产等待变更等为由拒不还款。被告济南鲍安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之行为,侵害了原告李荣铁的权利,故原告李荣铁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济南鲍安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0万元。2、被告济南鲍安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利息6万元,并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3、由被告济南鲍安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被告济南鲍安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系多年业务关系,2012年4月19日,被告济南鲍安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原告李荣铁借款30万元并为原告李荣铁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因公司业务需要暂借李荣铁先生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借款形式:银行承兑汇票。票号:21370891。开出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票号:20198917。开出行:徽商银行淮南分行清算中心。经办人:卢光(签名)济南鲍安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加盖公章)2012年1月15日”。同时,与卢光一同到原告李荣铁处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刘宗峰在出票日期为2011年12月8日,出票人淮南东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付给收款人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及在出票日期为2011年12月9日,出票人吴江泽鸿纺织有限公司付给收款人吴江市南帛旺纺织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上写明“今收到承兑汇票2张刘宗峰(签名)2012.1.15”。经原告李荣铁多次催要,被告济南鲍安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拒不还款。原告李荣铁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李荣铁提供的借条1张、银行承兑汇票2张、卢光名片1张及原告李荣铁的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济南鲍安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借原告李荣铁3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李荣铁有权随时主张被告济南鲍安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对于原告李荣铁要求被告济南鲍安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荣铁诉称与被告济南鲍安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1分,但无其他证据证实,对原告李荣铁要求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自原告李荣铁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计算。被告济南鲍安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缺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济南鲍安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荣铁借款30万元。二、被告济南鲍安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荣铁借款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李荣铁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赔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被告济南鲍安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志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