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冀民一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160号原告黄某某,女,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委托代理人郭淑红,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委托代理人魏伟,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