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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揭榕法民一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黄晓忠诉被告张景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忠,张景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揭榕法民一初字第125号原告黄晓忠,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林小丽,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景娜,女,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子华、蔡佳盛,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忠诉被告张景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晓忠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黄晓忠负担。审 判 员 陈桂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淡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