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65号原告: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住所地:金花南路36号。负责人:党辉,该社主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负责人:杨昀,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6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范合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