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中民初字第2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资中民初字第2688号原告蒋某某,女,1986年6月19日出生。被告王某,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5月认识,2005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2006年4月3日生育子王某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2011年上年,原、被告双方吵架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未答辩。原告蒋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并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及子女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结婚证,证明了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和原、被告的关系。2、成都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在该公司工作三年期间,其丈夫从未到该公司来过。庭审中,被告王某之母亲刘某某证实,原、被告婚后关系一直不好,经常吵闹,2011年上年双方吵架后,王某出走至今不知下落,另证实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与被告王某之母亲刘华仙的证言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认定的证据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5月认识,2005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2006年4月3日生育子王某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2011年上年,原、被告双方吵架后,被告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在与原告吵架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逾两年,长期不履行夫妻家庭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王某甲随原告蒋某某生活。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太辉审 判 员 朱纪平人民陪审员 黎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大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