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东莞市亚伦塑料原料有限公司与佳威盛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亚伦塑料原料有限公司,佳威盛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258号原告东莞市亚伦塑料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文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锐强,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建彬,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佳威盛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瑶。原告东莞市亚伦塑料原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佳威盛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亚伦塑料原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定 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华敏(兼)书记员 朱 丽 芳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