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商终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袁芝和诉朱仲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某某,朱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裁判文书拟稿纸签发:审核:校对:第一次校对:第二次校对:拟稿: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8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上诉人袁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袁某某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键代理审判员 茹赵鑫代理审判员 俞琳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