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俊旭与邵淑丽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旭,邵淑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993号原告陈俊旭,男,汉族,1982年7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扶沟县白潭镇天边行政村。被告邵淑丽,女,汉族,1981年12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扶沟县白潭镇天边行政村。原告陈俊旭诉被告邵淑丽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俊旭口头申请撤诉。本院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准予陈俊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俊旭承担。审判员 海根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法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