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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俊旭与邵淑丽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旭,邵淑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993号原告陈俊旭,男,汉族,1982年7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扶沟县白潭镇天边行政村。被告邵淑丽,女,汉族,1981年12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扶沟县白潭镇天边行政村。原告陈俊旭诉被告邵淑丽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俊旭口头申请撤诉。本院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准予陈俊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俊旭承担。审判员  海根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法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