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花法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蔡某、温运声、杨汉礼、陈桂展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温运声;杨汉礼;陈桂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花法刑初字第47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运声,男,1966年1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29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辩护人杨家林,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成坚,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汉礼,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辩护人洪顺锤,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桂展,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尾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辩护人林泽斌,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公刑诉(2013)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家信、温运声、杨汉礼、陈桂展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蔡家信脱逃,本院决定将被告人蔡家信的案卷部分退回公诉机关。2013年7月12日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花检公刑追诉(2013)02号追加起诉书,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晓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运声、杨汉礼、陈桂展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2年7月13日,被告人温运声、陈桂展伙同同案人蔡家信、卢耀佳(另案起诉)、姓黄的男子、“阿基”(在逃)经密谋诈骗后,由同案人卢耀佳化名李明波以向被害人古国良协商购买房屋为名,将古国良骗至中山市坦洲镇豪日酒店428房,再由蔡家信假扮“香港万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老板陈炜辉”、温运声扮演“坦洲政府主任”、姓黄男子扮演“澳门云顶娱乐城经理黄瑞”,以“打牌玩玩”为饵,引诱古国良参与赌博,并在最后一局以作弊的方式使古国良输掉46万元。随后,被告人陈桂展假扮黄瑞的司机,陪同古国良去银行取回现金人民币49000元,古国良将银行取回的49000元和自己身上的现金共计13万元交给上述被告人和同案,并让其公司的会计向姓黄男子提供的银行账户(卡号×××7258)汇款人民币324000元。破案后,涉案账户中的赃款324385.43元已被公安机关冻结。(二)2012年8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温运声、杨汉礼、陈桂展伙同同案人蔡家信、“张生”(在逃)经密谋诈骗后,由同案人“张生”以向被害人孙某协商购买土地为名,将孙某骗至花都区新华街云山路与天贵路交界处的新天地酒店615房,再由蔡家信假扮“香港万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老板”、温运声扮演“花都区开发局主任”、杨汉礼扮演“澳门威尼斯度假村酒店执行董事”,以“打牌玩玩”为饵,引诱孙某参与赌博,并在最后一局以作弊的方式使孙某输掉42万元。随后,被告人陈桂展假扮“澳门威尼斯度假村酒店执行董事”的司机,陪同孙某去银行取回现金人民币20万元交给上述被告人,并写下一张22万元的欠条。上述赃款后由被告人和同案人分占。2012年9月3日,公安人员在花都区华钜君悦酒店抓获蔡家信、陈桂展、杨汉礼,当场从蔡家信身上起获港币108000元。2012年9月29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局出入境大队抓获被告人温运声。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报案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起赃笔录、鉴定结论、视频资料、被告人及同案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汉礼、温运声、陈桂展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并提出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温运声、陈桂展参与诈骗两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杨汉礼参与诈骗一次,诈骗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被告人自愿认罪;本案中部分赃物已被起获。综上,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温运声、陈桂展十年至十五年的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杨汉礼四年零六个月至七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温运声庭上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汉礼庭上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桂展对起诉指控没有异议,提出自己没有在打牌的现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温运声的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被告人温运声是从犯,同案蔡家信才是策划、指挥、召集各被告人、分赃的主犯,温运声是听从蔡家信的安排,两次违法所得只有26000元,获利较少,在犯罪中起辅助性作用;2、本案以欠条方式所取得的22万元,各被告人均没有取得款项,对该22万元的款项应当认定为未遂;3、被告人温运声被抓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温运声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汉礼的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被告人杨汉礼只参与了一次诈骗,涉及的金额应当是20万元,欠条的22万元由于被害人并没有实际支付,故该22万元不应当计算入犯罪的金额;2、被告人杨汉礼是从犯;3、被告人杨汉礼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4、被告人杨汉礼愿意退赃,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汉礼三年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桂展的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被告人陈桂展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被告人陈桂展在同案实施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在场,陈桂展是在诈骗后陪同被害人去拿钱,其所分得的利益也较少;2、对于22万元的欠条,由于被告人已经撕毁,故不应当计算到犯罪数额中,也不属于未遂;3、被告人陈桂展在中山诈骗这次,由于陈桂展未分得赃款,其也不知道被害人转帐的数额,故认为应当以13万元认定陈桂展参与这次诈骗的数额。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桂展在法定刑以下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7月13日,被告人温运声、陈桂展伙同同案人蔡家信、卢耀佳(另案起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姓黄的男子、“阿基”(在逃)经密谋诈骗后,由同案人卢耀佳化名李明波以向被害人古国良协商购买房屋为名,将古国良骗至中山市坦洲镇豪日酒店428房,再由蔡家信假扮“香港万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老板陈炜辉”、温运声扮演“坦洲政府主任”、姓黄男子扮演“澳门云顶娱乐城经理黄瑞”,以等待公司财务去提取买楼款、“打牌玩玩”来消磨时间为由,引诱古国良参与赌博,并在最后一局以作弊的方式使古国良输掉46万元。随后,被告人陈桂展假扮黄瑞的司机,陪同古国良去银行取回现金人民币49000元,古国良将银行取回的49000元和自己身上的现金共计13万元交给上述被告人和同案,并让其公司的会计向姓黄男子提供的银行账户(卡号×××7258)汇款人民币324000元。破案后,涉案账户中的赃款324385.43元已被中山市公安局通知银行冻结。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查获经过、卢耀佳的指纹卡、拘留证,证实同案人卢耀佳于2013年4月28日在湾仔口岸被抓获归案的情况。2、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3、酒店监控录像,证实涉案被告人及同案在豪日酒店四楼客房和电梯内出现的情况。4、同案人卢耀佳对实施诈骗的地点豪日酒店监控中出现的蔡家信、温运声的照片进行了指认。5、涉案黄瑞账户的查询资料,证实该账户于2012年7月13汇兑电汇来账324000元。6、涉案黄瑞账户冻结通知书,证实顺德农商银行已根据中山市公安局的通知,将涉案黄瑞账户的324385.43元进行冻结的情况。7、古国良提供的银行划款凭证,证实古国良于2012年7月13向黄瑞账户汇款324000元。8、被害人古国良的报案陈述及对被告人和同案的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2年7月11日有一名自称李明波的男子(经辨认是同案卢耀佳)电话和我联系购买房子事宜。12日,该男子驾驶车辆与我一起看房。13日,该男子以买房需要和其老板面谈为由,将我约至中山市坦洲镇豪日酒店428房,在该房间内,有自称是李明波老板的陈炜辉、自称坦洲镇政府主任的男子、自称是澳洲云顶娱乐城经理的黄瑞。这三个人和李明波说要等公司财务去拿买楼款,提出打打扑克牌来消磨时间,邀请我一起赌钱,开始让我赢钱,最后一把让我输了46万元。随后,自称是黄瑞的人让其司机唐泽随我一起去银行取钱8万元,我将身上的现金加取回来的现金共13万元交给黄瑞,并让公司会计转账324000元到黄瑞提供的银行卡号内。在当天下午,黄瑞和李明波不断电话问我是否有转账,直到黄瑞的司机用卡查询到账之后,他们才没有找我。之后我联系不上他们,而且他们也没有向我买房子,我才意识到被骗了。经辨认照片,被害人古国良指出被告人温运声就是自称坦洲政府主任的男子、蔡家信就是自称陈炜辉的男子、卢耀佳就是自称李明波的男子、陈桂展就是与其一起去取钱的司机。9、同案人卢耀佳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12年7月份,我们假冒香港公司大老板等身份,以向一名房地产商人购买楼房为由,骗他到中山市坦洲镇一酒店打牌,设赌局并在扑克牌上出千,骗取了那房地产商人的财物。当时阿蔡自称是香港公司的老板、我假冒阿蔡的工人(香港公司的国内经理),姓黄的男子自称是澳门赌场的老板,阿展说是姓黄男子的司机,阿声冒充主任。我不清楚阿蔡如何出千,也不清楚具体骗了多少钱。10、同案人卢耀佳对作案地点进行了指认;并对伙同其一起诈骗的蔡家信、陈桂展、温运声的照片进行了辨认。11、被告人温运声的供述,主要内容为:我与蔡家信、基叔、陈桂展是去年认识的。澳门黄老板和卢耀佳是2012年4月份通过蔡家信认识的。至2012年7月份,蔡家信打电话给我。叫我去中山市坦洲镇设赌局诈骗别人的钱,我同意了。7月一天早上,基叔开着蔡家信的帝豪车载着我和蔡家信从广州开到坦洲。当时他们已经在坦洲一家酒店开好房,我和蔡家信先进到房间内坐下。过了一会儿,卢耀佳就带着一名陌生男子过来,我一见就知道陌生男子是我们要诈骗的对象。陌生男子自称姓古,在珠海经商。之后蔡家信向这名陌生男子介绍我是坦洲镇人民政府的。趁古老板上厕所的时候,我和蔡家信、卢耀信、澳门黄老板就玩起锄大地,但没有赌钱,扑克牌是蔡家信带过来,扑克牌已经做了手脚。古老板一出洗手间,见我们在玩牌,我们就拉着他一起玩,他也没有拒绝。之后我们一起改玩“梭哈”,一开始玩得比较小,我们先让姓古的赢了一些钱后,等古老板的赌瘾大了,我们四人才出来千赢他,我作为配角陪古老板一起输钱。古老板很快就把身上的现金输光了。后来我们用计数写欠条的方式继续赌。我们先让古老板赢了十几万,到了最后一轮赌注是最大的,已经加到几十万元,而最后一轮牌是蔡家信之前设计好,黄老板那轮牌赢了一百多万,黄老板要我们三人写欠条给他。我们就写了欠条给黄老板,蔡家信说有事先走,我也找借口走了,之后留下黄老板向古老板追钱。至于黄老板怎样向古老板追钱就并不清楚了。当天晚上,我去番禺一间酒店找到蔡家信,房间里还有上述五名同伙,蔡家信就开始分赃,我分到现金人民币8000多元。12、被告人温运声对其他同案的辨认笔录,经辨认照片,指出蔡家信就是设赌局诈骗的主谋;指出陈桂展就是冒充黄老板司机的人;指出卢耀佳就是用假名李明波诈骗的人。13、被告人陈桂展的供述,其在庭上自愿认罪,供述的主要内容为:起诉指控的两宗犯罪,我有参与密谋。两次犯罪中,陪被骗的男子去拿钱的时候,我都知道这些钱是我们骗回来的。2012年7月13日这次,我扮演赢了钱的澳门老板的司机,陪被害人去拿了13万元现金。两次诈骗的时候,我没有在房间内参与打牌,只是在外面等。(二)2012年8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温运声、杨汉礼、陈桂展伙同同案人蔡家信、“张生”(在逃)经密谋诈骗后,由同案人“张生”以向被害人孙某协商购买土地为名,将孙某骗至花都区新华街云山路与天贵路交界处的新天地酒店615房,再由蔡家信假扮“香港万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老板”、温运声扮演“花都区开发局主任”、杨汉礼扮演“澳门威尼斯度假村酒店执行董事”,以“打牌玩玩”为饵,引诱孙某参与赌博,并在最后一局以作弊的方式使孙某输掉42万元。随后,被告人陈桂展假扮“澳门威尼斯度假村酒店执行董事”的司机,陪同孙某去银行取回现金人民币20万元交给上述被告人及同案,赃款后由被告人和同案人分占后,另让该被害人写下一张22万元的欠条,要求被害人将22万元欠款转账至账号为×××2367的账户上。2012年9月3日,公安人员在花都区华钜君悦酒店抓获蔡家信、陈桂展、杨汉礼,当场从蔡家信身上起获港币108000元。2012年9月29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局出入境大队抓获被告人温运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花都区便衣大队、五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分别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各被告人的归案情况。2、卡号为×××1997,户名为孙某的建设银行卡在2012年8月14日的交易明细,证实2012年8月14日被害人在钻石商务大厦支行取现共20万元。3、卡号为×××2367,户名为黄瑞的建设银行卡从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8月29日的交易明细。该账号是被告人及同案向被害人孙某提供,要求被害人将欠条所欠款项转入该账户。4、城东所出具的起获作案工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粤A×××**、AY911S的机动车查询资料、行驶证复印件,证实:(1)在蔡家信处起获扑克牌8副并扣押,起获粤A×××**的小汽车一辆(车主蔡某),车辆已发还车主,扣押蔡家信身上的港币108000元;(2)抓获被告人杨汉礼时,起获由其驾驶的小汽车一辆(车牌粤A×××**,车主杨汉礼,发动机号S4PHNW4282,车辆识别代号PL1CM6LR68G141456),粤A×××**小汽车及行驶证均已被扣押。5、被害人孙某提供的个人汇款凭证1张(建设银行,收款账号×××2367,户名黄瑞)、印有“杨志伟,执行董事”的名片一张、印有“李明波,国内发展部经理”的名片一张、印有“陈炜辉,董事总经理”的名片一张。被害人孙某对该汇款凭证、三张名片均进行了照片指认。6、同案蔡家信对使用的小轿车、扑克牌的实物照片进行了指认,并对其用来行骗的名片(印有“陈炜辉,董事总经理”)、作案地点新天地酒店615房、被抓获的地点华钜君悦酒店进行了指认。7、被告人温运声对作案地点新天地酒店进行了指认。8、被告人杨汉礼签认的其用来行骗的名片(印有“杨志伟、澳门旅游协会黄金会员、澳门威尼斯度假村酒店执行董事”)、作案地点(新天地酒店、新天地酒店615房)、作案工具扑克牌、作案使用的粤A×××**小汽车均进行了指认。9、被告人陈桂展对作案地点(新天地酒店、新天地酒店615房)、取款的两家建设银行、由其填写的建设银行汇款单的指认。10、涉案手机号码139××××****、136××××****的通话记录。11、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蔡家信供述的同案“张生”未能归案的情况。12、同案蔡家信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蔡家信的出入境(香港)记录,证实同案蔡家信的身份情况及从2010年8月至2012年9月频繁出入大陆和香港。13、温运声、陈桂展、杨汉礼的户籍资料,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作案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14、视频资料,证实被害人孙某在被告人陈桂展的陪同下于2012年8月14日到花都区建设银行钻石支行、花都区建设银行公益路支行取钱的情况。15、被害人孙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2年8月14日,对方以赌博的方式诈骗我20万元人民币,另外我还向对方写了一张22万元的欠条,具体如下:我在十多年前在广州市番禺买下了一块地皮,前段时间我就打算转让出去,我就托在山东省某间地产公司工作的朋友帮我办理转让,我朋友就将我给他说的情况在网上发布了,之后他跟我说有个老板想购买我那块地皮,但价钱没有谈好,并将我的手机号码给了对方。对方给我打电话的该名男子自称姓李,说是香港万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要我2012年8月8日上午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祈福小区的会所将地皮的资料给他看。去到那里后,他看过资料说没有问题了,但李先生说价格方面要请示他们董事长。傍晚,他又给我电话说他们公司的董事长想单独与我商量,让我们见面把事情谈好,我就答应他了,最后对方约我到花都区新华街的新世纪广场见面。2012年8月14日早上10点钟左右,我就从家里开车和我那位地产公司的朋友一起来到新世纪广场,姓李的男子已经在等我们,上车后他就带我们到花都区新华街的某间小食店,并说要请我们吃东西,坐了不到十分钟,我说已经吃过了,对方又带我们到花都区新华街云山路与天贵路交界处的新天地酒店,到了酒店我就与姓李的男子上了该酒店的615房,我朋友就没有跟上来。进去后,就有两名男子在里面,当时姓李的就给我介绍那两人,一个较胖的说是他们的董事长,跟着对方就给了我一张名片,还有一名说是花都区开发局的主任,说是姓温的,之后该姓温的主任说现在闲着,不如找点东西玩,说下棋,当时房间里面没有棋子,就说玩扑克牌,正好四人,我们就玩起了锄大地,但玩到第二盘的时候有人敲门,这时进来一个自称是澳门旅游协会黄金会员叫杨志伟的男子,说是要买地皮的董事长的朋友,他进来后给了我一张名片,又开始玩牌了,玩起了另一种玩法,就像电视里面玩的梭哈。当时我身上没有带多少现金,玩第一把的时候,我就赢了几千元钱,最后越赌就越大了,之后我就欠债输掉了42万元钱,当时大家就说不玩了,姓温的男子也输了几十万元,全都是杨志伟赢了。之后杨志伟就问我身上还有多少钱,我说没有了,就带了1000多元现金,杨志伟问我是否有带银行卡,我说有20万,他就叫他的司机载我去银行取钱。当时我驾驶粤A×××**小轿车搭载杨志伟的司机一起去的银行,我使用银行卡(卡号:×××1997)分别在花都区新华街公益大道附近的两间建设银行里面各取款人民币10万元,共20万元,之后我就将取回来的20万现金给了杨志伟,还写下一张22万的欠条,姓温的男子输完现金后,也写了一张17万的欠条给杨志伟。到中午13时许,我们就离开了该酒店。到了第二天,杨志伟给我打了个电话说,叫我将所欠的22万转到一个银行账号×××2367,是广东省顺德市大良分行,户名是黄瑞,账号是用手机发过来的,所用的手机号码是159××××****,并说该账号是他小舅子的。对方男子的特征是:姓李的男子给我一张名片叫李明波,年约60岁,身高约168厘米,身材中等,走路时候比较缓慢的,像是腰部有点问题,他给我的联系电话是135××******。董事长给的名片叫陈炜辉,年约58岁,身高约175厘米,身材肥胖,说话时带有嘶哑的声音。姓温的男子,年约50岁左右,身高约170厘米,身材中等,脸型较方形。还有一名男子给我的名片上名字叫杨志伟,身高约172厘米,身材偏胖。他们说的都是粤语,但不像是广州的口音,而且说的普通话也不标准。16、被害人孙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杨汉礼是其陈述中提到的“杨先生”;被告人陈桂展是陪同其去建设银行取钱的男子;同案蔡家信是其陈述中提到的自称是香港万威集团董事总经理“陈炜辉”的男子;被告人温运声就是其陈述中提到的自称花都区开发局的“温主任”的男子。17、证人蔡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有一辆粤A×××**香槟色吉利帝豪小轿车。蔡家信是我堂哥,他经常问我借车开,他说借车去一些地方玩,具体做什么我不清楚。18、同案蔡家信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12年8月14日那次,我们共骗到外省人20万元。其中“张生”负责扮演买地的人,引诱事主出来赌钱;我假扮某集团的董事长;杨汉礼假扮澳门旅游协会黄金会员;陈桂展扮演杨汉礼的司机;“阿陈”假扮花都区开发区主任,在赌局里负责换牌。当时我们互相配合,先让外省人赢钱,让赌注越来越大,赌到最后一局时,“阿陈”就偷偷换了一副排好顺序的牌,事主必然会输,这样外省人最后一局输了42万元,然后由陈桂展和外省人到外面银行取了20万元回来,外省人还写下22万元的欠条。我们赌钱时,陈桂展没有在旁观看,他是等到要和事主到外面取钱时才进入房间。我开的小轿车是一辆吉利帝豪小轿车,车牌是粤A×××**,车主是蔡某,他不清楚我用车做违法的事。蔡某是我的一个堂弟,他住在广东省海丰县。“张生”年约70岁,身高1.75米,中等身材,瓜子脸,留短头发,讲白话,手机号码不清楚,是2011年通过香港朋友介绍认识的,我找不到他。19、同案蔡家信对三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辨认笔录,经辨认,指出被告人陈桂展、杨汉礼、温运声是其供述中提到的陈桂展、杨汉礼、“阿陈”;被害人孙某是其供述中提到的外省人。20、被告人温运声的供述、亲笔供词,主要内容为:2012年8月14日上午,“蔡老板”打电话给我,说要开工(指诈骗的意思),于是我来到我们约好的地点花都区新华街新天地酒店的615房。在那里我和“蔡老板”碰头后又等了一会,“知叔”就带来一个年龄大约在60岁左右的外省人,并假装和他谈买地的生意。我当时就假扮花都区开发局的“温主任”,“蔡老板”就假扮香港某集团的董事长。我们聊着聊着就一起玩起了锄大地牌局,接着不久“姓杨”的男子(假扮澳门旅游协会黄金会员)就进入房间,大家就提议玩“梭哈”,那位外省人也同意了。就这样我们一伙的四个人就打配合地和外省人玩“梭哈”。一开始我们先让外省人赢钱,然后就让赌局越来越大,在最后关键的一局牌的时候,我就偷偷地换了一副排好顺序的扑克牌,让外省人先拿牌。这局牌虽然外省人的牌面很大,但最后是必定要输的。我们就靠这一局牌骗了外省人42万元。然后大家就说不玩了,“姓杨”的男子就打电话给“阿展”(在外面假扮他的司机),“阿展”就跟着外省人去银行取钱。过了一个小时左右,“阿展”取来了20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蔡老板”分配,我当时分得18000元,其他人分得多少不清楚。21、被告人温运声对被告人及同案的辨认笔录,经辨认照片,指出同案蔡家信是其供述中提到的蔡老板;被告人杨汉礼就是其供述中提到的“姓杨”的男子;被告人陈桂展就是他的同伙“阿展”。22、被告人杨汉礼的供述,主要内容为:我的别名叫“杨志伟”,并印有名片,名片上印有“澳门旅游协会黄金会员、澳门威尼斯度假村酒店执行董事”。2012年8月中旬,地点在花都区新华街新天地酒店**,我和蔡老板、“姓温的”、陈桂展,还有一个姓李的男子以设赌局的方式骗走事主人民币20万元,我分到赃款23000多元。我们之间的分工是蔡老板假扮某集团董事长、“姓温的”假扮开发区主任、“姓李的”假扮向事主买地的人、我假扮澳门黄金旅游会员、陈桂展假扮我的司机。我们是以设赌局的方式诈骗,具体方式是将事主骗出来赌钱,玩一种叫“梭哈”的纸牌游戏,几个人商量好,互相配合对付事主一个,一开始让事主赢钱,慢慢引诱他越赌越大,然后在大赌注的赌局开始前,偷偷换一副事先排好顺序的纸牌,让事主摸牌,他这局牌虽然牌面很好,但是必输,通过这样设局来骗走事主的钱财。23、被告人杨汉礼对陈桂展、蔡家信、温运声、孙某的辨认笔录,经辨认照片,指出被告人陈桂展是其供述中提到的“阿展”;同案蔡家信是其供述中提到的蔡老板;被告人温运声就是提供述中提到的温老板;被害人孙某是其供述中提到的被骗的事主。24、被告人陈桂展的供述,主要内容为:我伙同“蔡老板”、“肥佬”以及两名陌生男子诈骗了一名外省人20万元人民币。详细情况如下: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肥佬”打电话叫我过来花都实施诈骗,于是我就坐车来到花都区的一个车站,然后“肥佬”开车接我到花都区新天地酒店,他上了酒店的客房,并叫我在酒店大堂等。等了大概一个小时,“肥佬”打电话叫我上去该酒店的615客房陪同一名外省人到外面拿钱。于是我和外省人一起去一个建设银行取了10万元现金,然后再到距离该银行300米左右的另外一间建设银行又取了10万元,之后事主将钱交给我,我用一个提包装好,事主就驾驶自己的汽车离开了。我在附近打了一辆出租车,然后打电话给“肥佬”,“肥佬”让我到一间饭店,我到了目的地后直接进入房间,将钱放在桌面上,由“蔡老板”他们分赃,我分到赃款13000元左右。我们是以设赌局的方式诈骗的,但我没有上去赌,我只是负责在事主赌输后陪他去取钱。我有写过一张汇款单给事主,叫他转账。25、被告人陈桂展对杨汉礼、蔡家信、孙某的辨认笔录,经辨认照片,指出杨汉礼是其供述中提到的“肥佬”;同案蔡家信就是其供述中提到的蔡老板;被害人孙某是被其和同伙诈骗20万元的被害人。上述证据,经过控辩双方公开质证,法庭调查查证属实,证据取证合法,且互相印证、吻合,足以采信。对于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辩解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各被告人伙同同案于2012年8月14日诈骗被害人孙某的该宗犯罪中,被告人与同案已经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作出财产处分,并获得财物20万元,由于被告人及同案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被害人签署欠条中的22万元款项。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及同案属于犯罪既遂,但对于骗取被害人签署的22万元欠款的部分,属于犯罪未遂,对于该部分,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温运声的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汉礼、陈桂展的辩护人提出22万元的欠条数额不应计算入诈骗数额的意见,与本案中被告人及同案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并签署欠条、提供账号要求被害人汇款等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二)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及同案分别假扮不同的角色,互相配合来引诱被害人进入赌局,并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各被告人均参与事先密谋,且被告人温运声、杨汉礼在现场积极实施诈骗,被告人陈桂展在酒店楼下等候同案的消息、陪同被害人取款、填写给被害人汇款的账号等,因此,三被告人在本案中实施的行为可证实他们在犯罪中均不属次要、辅助的作用,但结合各被告人的供述,可证实由同案蔡家信召集人员、安排分工的事实,可结合该情节,依照被告人温运声、杨汉礼、陈桂展在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予以相应的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在本案中属从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三)2012年7月13日的该宗犯罪,被告人陈桂展事先参与密谋,并在被害人陷入骗局后,陈桂展陪同前往取款、帮助查询汇款是否到账等,因此,被告人陈桂展与其他同案在事先密谋,作案时相互有意思联络,且对互相协作犯罪持故意心态,均应对共同犯罪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陈桂展的辩护人提出陈桂展参与这次诈骗的数额为13万元的意见,与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温运声、杨汉礼、陈桂展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诈骗罪;其中被告人温运声、陈桂展参与诈骗两次,诈骗数额达87400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汉礼参与诈骗一次,诈骗数额达420000元,属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汉礼的诈骗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温运声、陈桂展的诈骗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一、在被害人孙某被诈骗的该次犯罪中,被害人签署的22万元欠条的该部分款项,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对于该部分,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温运声、杨汉礼归案后,如实供述,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陈桂展对于诈骗被害人孙某的该宗犯罪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对于诈骗被害人古国良的该次犯罪庭上表示自愿认罪,可结合其认罪态度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温运声、杨汉礼、陈桂展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可根据各被告人的行为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五、本案被诈骗的财物部分无法返还,可酌情增加刑罚量。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量刑情节及酌定量刑情节,对三被告人作出相应的惩处。公诉机关提出的上述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运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陈桂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三、被告人杨汉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并处罚金六千元。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扑克牌八副均予以没收;依法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给上述被害人(由公安机关执行)。上述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 敏代理审判员 何金渭人民陪审员 谢满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洪喜华李璇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的含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