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终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大川中天煤化工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大川中天煤化工有限公司,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0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大川中天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屯留县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骆大川,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晋,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长治市城区太行西街粮市巷15号1号楼2单元07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捉马小区西四排五号。负责人付现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福生,男,194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大川项目部经理,住长治市东大街6巷11号。上诉人山西大川中天煤化工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2012)屯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西大川中天煤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晋,被上诉人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杨福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2012)屯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申晓军代理审判员 杨淑华代理审判员 冯振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苗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