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4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常美玲与朱华平、刘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美玲,朱华平,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487-1号申请执行人:常美玲,女,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朱华平,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刘敏,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211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朱华平、刘敏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朱华平、刘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临执字第00487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朱华平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的五菱牌小汽车一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美玲与被执行人朱华平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朱华平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常美玲10000元,余款常美玲自愿放弃;常美玲同意解除对朱华平车辆的扣押。现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华平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的五菱牌小汽车的扣押。二、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211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