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榕民终字第29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福州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福州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榕民终字第29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群,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素洁、林丽萍,公司职员。上诉人陈志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5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志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上诉人陈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锐代理审判员 林哲森代理审判员 陈长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秀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