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薛商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20-08-03
案件名称
枣庄市海象纸业有限公司与徐州中建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海象纸业有限公司;徐州中建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薛商初字第407号 原告:枣庄市海象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西邹坞村。组织机构代码:66352426-X。 法定代表人:许玉国,董事长。 被告:徐州中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建平村。组织机构代码:67899225-0。 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董事长。 原告枣庄市海象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中建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市海象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保全费567元,由原告枣庄市海象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秀洪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