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商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徐恩桃与武义天骄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罗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恩桃,武义天骄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罗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639号原告:徐恩桃。委托代理人:张钰。被告:武义天骄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金明。被告:罗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恩桃与被告武义天骄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罗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徐恩桃、罗金明有借助法院司法裁判权进行虚假诉讼的嫌疑,已被武义县公安局于2013年9月6日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徐恩桃、罗金明涉嫌虚假诉讼,现已被武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恩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回原告徐恩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 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权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