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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二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廖云诉罗玉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云,罗玉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二初字第677号原告廖云,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罗玉群,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云诉被告罗玉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云以已与被告罗玉群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云撤回对被告罗玉群的起诉。本院决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廖云全额负担。审判员  陈益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