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安图县明月镇吉利供热处与张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明月镇吉利供热处,张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529号原告安图县明月镇吉利供热处,住所安图县明月镇。负责人尹亮远,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德忱,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县明月镇吉利供热处诉被告张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县明月镇吉利供热处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县明月镇吉利供热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明月镇吉利供热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安图县明月镇吉利供热处负担。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