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958号原告毕某某。被告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毕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双方和好为由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毕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少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金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