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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18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叶长明与胡海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长明,胡海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881-2号原告:叶长明,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海钦,宁波市中港轴承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长明诉被告胡海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长明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长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长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360元,减半收取计22180元,由原告叶长明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芦吉权代理审判员  沈 玮人民陪审员  杨自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哲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