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18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叶长明与胡海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长明,胡海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881-2号原告:叶长明,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海钦,宁波市中港轴承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长明诉被告胡海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长明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长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长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360元,减半收取计22180元,由原告叶长明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芦吉权代理审判员 沈 玮人民陪审员 杨自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哲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