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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民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薛海贵诉被告彭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彭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初字第00545号原告薛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斌,陕西兆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薛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彭某已私下协商达成协议,原告薛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长  关保俊审判员  冯 霞审判员  冯娅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