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民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薛海贵诉被告彭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彭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初字第00545号原告薛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斌,陕西兆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薛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彭某已私下协商达成协议,原告薛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长 关保俊审判员 冯 霞审判员 冯娅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