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海右民初字第017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彭某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右民初字第01738号原告郭某某,男,1967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代理人王笑,系凌海市金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男,1981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峻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漫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