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9-11-30
案件名称
白志兵与赵志忠、白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白志兵;赵志忠;白慧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初字第674号原告白志兵,男。被告赵志忠,男。被告白慧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志兵诉被告赵志忠、白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志兵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志忠人民币9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白志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志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子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淑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