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2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张丽博与石永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博,石永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736号原告张丽博。委托代理人刘井来。被告石永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博与被告石永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博撤回对被告石永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邴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