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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2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张丽博与石永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博,石永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736号原告张丽博。委托代理人刘井来。被告石永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博与被告石永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博撤回对被告石永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邴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