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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林某、林某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某;林某光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259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广东省汕尾市人,汉族,大专文化,职业:汕尾市华侨管理区自来水公司工作,住汕尾市。因本案于2013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光,男,1971年2月9日出生,广东省汕尾市人,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深圳市福田区做车间主管,户籍:汕尾市,住深圳市罗湖区。因本案于2013年6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2013)第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林某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林某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光于2011年12月份左右在汕尾市华侨管理区以人民币25000元的价格向其朋友卓某(已死亡)购买了一辆悬挂粤B×××××的白色本田小轿车。2012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林某光又将该车以人民币2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林某自己使用,林某一直使用该车到2013年6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扣为止。经检验,该车辆识别码有凿改痕迹,经网上信息比对,该车是2010年2月12日黄某然报中山市公安局立案的被盗车辆,车牌号为粤T×××××,车架号码为LHGXXXXXXXXXX6462,发动机号码为K20XX/XXX6520。2013年4月份间,被告人林某光通过罗某的介绍以人民币55000元的价格向惠东人购买一辆无牌照黑色丰田皇冠2.5小轿车,并把该车寄放在被告人林某家中。之后,被告人林某光用该车与被告人林某一辆有合法手续的白色本田雅阁小轿车交换,并向林某补贴人民币50000元。林某准备通过相关渠道将该车合法入户。经鉴定,该车是非法切割、焊接车架的车辆。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林某、林某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均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法律责任。被告人林某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林某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尾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库充派出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汕尾市公安局《抓获经过》;汕尾市公安局汕公调证字[2013]00011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通话记录:调取手机号码189××××4908及固话号码066082××××1的最近三个月通话清单、基站代码等资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账户明细查询;汕尾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2页、《发还物品清单》2页;汕尾市公安局(汕)公(司)鉴(痕)字[2013]031-1号《痕迹检验报告》;汕尾市公安局(汕)公(司)鉴(痕)字[2013]031-3号《痕迹检验报告》;失主黄某然的报案陈述;中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现场图;雅阁(ACCORD)HG7201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购货人是黄某然;粤T×××××雅阁(ACCORD)HG7201(ACCORD)型轿车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中价鉴字[2013]1226号《关于汽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果:雅阁(ACCORD)HG7201(ACCORD)型轿车(号牌号码:粤T×××××)价值人民币105000元。汕尾市公安局《关于对插口的黑色皇冠小汽车验证工作情况说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小型汽车赣E×××××车辆信息和查询云A×××××车辆信息;被告人林某光的投案自首笔录;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林某、余某城、邓某、余某密的证言;汕尾市公安局《人口信息》证实:林某的出生时间为1969年10月24日,林某光的出生时间为1971年2月9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林某光明知车辆没有合法来历凭证,购买后自用,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庭审时被告人林某自愿认罪,且赃车已缴获及归还失主,依法可予酌情处罚;被告人林某光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的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购买赃车二次,车辆价值共计人民币160000元;2、自愿认罪。被告人林某光的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购买赃车二次,车辆价值共计人民币160000元;2、投案自首。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3月13日止。罚金已交清。)二、被告人林某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3年12月24日止。罚金已交清。)三、缴获的无牌照黑色丰田皇冠2.5小轿车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壮雄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