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锦江民初字第3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与刘光全、杨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刘光全,杨海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3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31号。负责人郭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兴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光全。被告杨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与被告刘光全、杨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勤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