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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县法丙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3-30

案件名称

李萌与李钰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萌,李钰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梅县法丙民初字第248号原告李萌,男。被告李钰晖,女。原告李萌诉被告李钰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国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钰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萌诉称:2013年2月4日,被告到原告店铺借钱,说她自己做生意因货款不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被告承诺三个月后即2013年5月还清借款,但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1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为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资格。三、借条,证明被告借款事实。被告李钰晖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2月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因被告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依法应作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钰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萌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钰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国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 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