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源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源民初字第655号原告:刘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烨审 判 员 齐吉禄代理审判员 孟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慧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