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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157-1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传聚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传聚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157-1167号原告传聚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伟峰,总裁。委托代理人李雪松,广东浩瀚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传聚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传聚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系列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 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