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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二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金才、刘建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二初字第473号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立春,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梦德,娄子信用社主任。被告陈金才,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新屯乡西岳庄村39号。被告刘建壮。系陈金才之妻。被告朱宝义。被告陈金花。系朱宝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金才、刘建壮、朱宝义、陈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己和解,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世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新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