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郝喜与鲁桂秀、郝如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喜,鲁桂秀,郝如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01066号申请执行人郝喜。被执行人鲁桂秀。被执行人郝如意。关于申请执行人郝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鲁桂秀、郝如意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鲁桂秀于本裁定送达之日协助申请执行人郝喜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中工房10号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为鲁桂秀)的第二层及全部楼梯产权(具体面积以房屋登记部门确认为准)办理至申请执行人郝喜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礴审判员 刘建增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银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