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3225号原告张孝才。
被告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孝才与被告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孝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书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银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