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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商终字第0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宜兴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易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龙辰不锈钢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易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龙辰不锈钢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宋体黑体仿宋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商终字第0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易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镇工业集中区(马塘桥村)。法定代表人钱雷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龙辰不锈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孙泽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竺西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封钦镜,该公司董事长。江苏易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商初字第0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云彪审 判 员  费益君代理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