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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刘榜平与陕西省三原县西源陶瓷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榜平,三原西源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701号原告刘榜平(又名刘保平),男。委托代理人刘晓春,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三原西源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雪峰,该公司经理。住所地:三原县重化工业园。委托代理人林锦峰,男,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刘榜平诉被告三原西源陶瓷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榜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榜平、被告三原西源陶瓷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林锦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3月12日分两次从被告三原西源陶瓷有限公司购进内墙砖2550件,供宜川县德馨园保障性住房35、37号楼使用。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经检查发现已施工完成的墙面砖开裂现象严重。原告即于2013年4月20日委托咸阳久鼎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内墙砖进行检验,经国家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断裂模数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告生产的内墙砖产品不合格,为此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其生产的墙面砖不合格,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88797元。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从事销售被告生产的内墙砖,其销售于延安石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宜川项目部第三施工队,用于建设宜川县德馨园保障性住房工程。现原告刘榜平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被告三原西源陶瓷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而本案中,原告并非该产品的被侵权人,其在向消费者赔偿后才有权向被告追偿。故其直接起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榜平的起诉。诉讼费443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丽审 判 员  刘 娟代理审判员  孔 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粤附:法律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