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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民终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宗信与杭州银河制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宗信,杭州银河制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24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宗信。委托代理人:王徐萍。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银河制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万能。委托代理人:司学军。上诉人王宗信、杭州银河制伞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3)杭江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宗信、杭州银河制伞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9月29日、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宗信、杭州银河制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宗信、杭州银河制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王宗信、杭州银河制伞有限公司各负担人民币2.5元(王宗信、杭州银河制伞有限公司均已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本院各退诉讼费人民币7.5元)。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宇审判员  陈艳审判员  王宓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