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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3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宪章与被告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宪章,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3346号原告李宪章,男,汉族,1949年9月2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岩,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受理原告李宪章与被告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一案,因与本院(2013)北新民初字第3335号案件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且原、被告均为同一当事人,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2013)北新民初字第3335号案件合并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立永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慧慧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