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民一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原告苏一平诉被告石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一平,石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上民一初字第802号原告苏一平。委托代理人苏亚平。被告石生强。原告苏一平诉被告石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苏一平及委托代理人苏亚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生强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1年7月1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追讨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守信的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不归还借款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证明被告于2011年7月1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本案调查重点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是否合法有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1年7月1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立有借条为证,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借条里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内还清”即2011年8月11日前还清。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借款,被告拒绝偿还,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在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请的利息指的是逾期还款的利息,即从借款期限届满后2011年8月12日开始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石生强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苏一平与被告石生强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石生强签名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被告石生强偿还借款100000元,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利息问题,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系定期无息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故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生强偿还原告苏一平借款100000元,并支付从2011年8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石生强负担。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清,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交受理费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01020101188701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逾期未预交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邹文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