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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汲殿顺与被执行人李洪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汲殿顺,李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汲殿顺,住北京市。被执行人李洪强,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汲殿顺与被执行人李洪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隆执再凭字第152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汲殿顺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洪强履行给付1.6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洪强于2013年10月11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隆执再凭字第152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静乃动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三年���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