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二初字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安阳鑫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郭俊杰、张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鑫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郭俊杰,张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民二初字200号原告安阳鑫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振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彦彪,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俊杰,1977年1月18日生。被告张树玲,女,1977年8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鑫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俊杰、张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阳鑫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俊杰、张树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阳鑫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鑫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俊杰、张树玲的起诉。诉讼费用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安阳鑫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禇玉峰审 判 员 翟艳超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巧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