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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民二初字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安阳鑫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郭俊杰、张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鑫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郭俊杰,张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民二初字200号原告安阳鑫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振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彦彪,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俊杰,1977年1月18日生。被告张树玲,女,1977年8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鑫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俊杰、张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阳鑫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俊杰、张树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阳鑫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鑫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俊杰、张树玲的起诉。诉讼费用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安阳鑫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禇玉峰审 判 员  翟艳超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巧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