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3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414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魏德双,南部县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翟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谈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