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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执恢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54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雪冰,李快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执恢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梁雪冰,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中山。被执行人李快恒,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梁雪冰与被执行人李快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7)深南法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确认被执行人李快恒于2016年9月30日前还清20000元余款,否则申请人向被执行人追偿3894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在被执行人违反双方协议前本院无需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须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邓 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