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被告周某甲、何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何某某,周某甲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0309号原告周某某,男,194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何某某,女,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周某甲,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周某甲、何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以其自愿放弃对该遗产份额的继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勇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