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魏秋菊因与被上诉人谷雨霖、原审被告刘文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秋菊,谷雨霖,刘文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秋菊,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雨霖,住吉林市。原审被告:刘文和,住吉林市。上诉人魏秋菊因与被上诉人谷雨霖、原审被告刘文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魏秋菊于2013年10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秋菊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秋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980.00元,由上诉人魏秋菊负担1,990.00元,余款1,990.00元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福柱代理审判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毕雪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