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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魏秋菊因与被上诉人谷雨霖、原审被告刘文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秋菊,谷雨霖,刘文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秋菊,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雨霖,住吉林市。原审被告:刘文和,住吉林市。上诉人魏秋菊因与被上诉人谷雨霖、原审被告刘文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魏秋菊于2013年10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秋菊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秋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980.00元,由上诉人魏秋菊负担1,990.00元,余款1,990.00元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福柱代理审判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毕雪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