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郭民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军军与被告刘明权、高海生、刘桂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军,刘明权,高海生,刘桂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郭民初字第00279号原告张军军,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姬晓伟,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权,男。被告高海生,男。被告刘桂枝,男。原告张军军与被告刘明权、高海生、刘桂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3日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张军军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原告张军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梅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