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福民高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林某某、高某甲、高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林某某,高某甲,高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福民高初字第125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林某某,女,。被告高某甲,男。被告高乙,女。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林某某、高某甲、高乙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春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座落于烟台市福山区高疃镇曲家村房产归原告高甲所有。二、被告林某某、高某某、高乙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原告高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黄春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贵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