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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福民高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林某某、高某甲、高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林某某,高某甲,高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福民高初字第125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林某某,女,。被告高某甲,男。被告高乙,女。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林某某、高某甲、高乙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春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座落于烟台市福山区高疃镇曲家村房产归原告高甲所有。二、被告林某某、高某某、高乙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原告高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黄春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贵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