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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商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

案由

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商保字第12号原告吕某甲,男。被告吕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吕某乙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吕某乙在台儿庄区运河办事处的拆迁补偿款75万元。并已提供枣房权证台字第F4-00**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吕某乙在台儿庄区运河办事处的拆迁补偿款75万元。查封担保房产枣房权证台第F4-0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继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