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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李东林与陈超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林,陈超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93号原告李东林。委托代理人柯起富,住化州市惠南路。被告陈超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林诉被告陈超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 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宁辂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