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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执字第4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字第478-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邹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某乙在工商银行东滩支行账户存款23200元,扣划至邹城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吴祥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