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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湖执民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空气化工产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空气化工产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湖州岱兴电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湖执民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思。被执行人:湖州岱兴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春林。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岱兴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2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州岱兴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有另案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其名下财产正在该院处置过程中,故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参与分配申请已移交吴兴法院,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可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浙湖执民字第12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轶华代理审判员  钱春江代理审判员  顾月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