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26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2647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付民。被告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瑞祥二0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太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