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督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美珍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美珍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督字第85号申请人: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杨木碶路***号*#***室;经营地:宁波江北范江岸路***弄*号***室。法定代表人:何晓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钱美珍。申请人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的支付令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因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钱美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案受理费52元,由申请人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张鑫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惠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