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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28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晓明与王中山、陈素荣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明,王中山,陈素荣,王丽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810号原告王晓明,农民。被告王中山,农民。被告陈素荣,农民。被告王丽杰,出生年月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明与被告王中山、陈素荣、王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10月11日,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冬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晓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