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28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晓明与王中山、陈素荣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明,王中山,陈素荣,王丽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810号原告王晓明,农民。被告王中山,农民。被告陈素荣,农民。被告王丽杰,出生年月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明与被告王中山、陈素荣、王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10月11日,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冬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晓佳 更多数据: